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山东新能源产融交流会嘉宾分享集锦(二)

 5月30日,以“产融结合 以融促产”为主题,聚焦新能源行业的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2023年首场产融交流会在山东济南盛大举办。多位租赁公司、产业公司高管与新能源行业专家应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就会议主题展开分享与讨论。西湖论坛将现场会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成三篇嘉宾分享集锦,供各位租赁同仁参考学习。本文为第二篇《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后续将在本公众号发布第三篇《绿色能源的碳资产开发与参与碳市场路径》,敬请大家关注!
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

一、与施工方、供应方相关的风险及防范

1、光伏项目建设阶段的多层转包问题

施工合同超过400万以上的集中式或大型分布式项目通常需要招投标,在招投标基础上开展违规的分包转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合同违约风险相对较大。

在分布式尤其是屋顶分布式小项目上,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进行项目转包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情形下实际施工方如果以诉讼实现债权回收,可以向与他签约的转包方或发包人兑付债权。在直租情形下,发包人(承租人)实际上及承担了对租赁公司租金支付的义务,又承担了对实际施工方工程款给付的义务。这一风险在多重转包或分包情形下愈发突出。

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实操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租赁公司通过资金用途监管、工程款项按照实际施工进度分批支付的方式避免承包人转包或者分包;二是租赁公司以委托付款的形式,受承包人委托将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方。租赁公司更喜欢用第二种方式,但此种方式因为现金流瑕疵问题可能影响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

2、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直接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

标准光伏直租交易结构为承租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与出租人签订三方买卖合同,承租方(发包方)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行业竞争、客户要求等原因,在实务中租赁公司通常以建设工程合同替代三方买卖合同。

这一交易模式对租赁公司而言风险较大。第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情形下法律关系将按照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从而影响部分付款前提条件的履行。例如,租赁公司通常会在三方买卖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进度达到40%以上并拿到发票,或者项目并网后才支付一定款项。这些条款作为买卖付款的前提条件,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成立。但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项下,出租人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按照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处理。第二,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情形下,法律诉讼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租赁公司无法选择自身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地。

在实际案例中,租赁公司与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发包人的全部权利及付款义务一次性无偿的概括性转让给租赁公司,承包人同意并认同该权利义务的转让。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法院不支持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关系以及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租赁公司要求的付款前提条件的主张,最终败诉并支付工程款。

3、租赁物与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

既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又开展电站建设的公司,可能面临租赁物所有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冲突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建设工程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因此,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能不及建设工程的优先权高。如果建设工程项目项下产生建设工程欠款,可能导致租赁公司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被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在实务中通常采用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解决。一方面在三方合同里要求施工方放弃与融资租赁物权相关的这部分优先权。这一约定在不牵涉到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约定在租赁物本身已经交付的情形下,施工方不能以建设工程项目仍处于在建状态而对抗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光伏组件贴牌加工问题

在光伏直租项目中,建议租赁公司对卖方(光伏组件的提供方)贴牌加工行为做出一些限制。如果租赁公司接受贴牌加工,建议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代工方;如果租赁公司不接受贴牌加工,建议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组建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商等内容。限制卖方以贴牌加工方式提供光伏组件一方面通常更有利于光伏产品质量保障。另一方面,贴牌加工可能导致光伏组件交易价格高于市场实际价格,出现承租人与供应商分享这一差额收益的问题。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法律合规审查

1、光伏项目因合规问题导致的补贴退回风险

光伏项目合规审查的内容非常多。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设置审批清单,要求对方提供清单上的规范性文件,但实务中同一文件名称的文件里面的内容存在差异,相应的合规要求也存在差异。目前大多数资金方在项目合规性审查阶段,会根据公司情况从必须的清单项目中适当选择部分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查。不合规的光伏项目可能导致无法获得补贴或补贴退回。2022年,某一业内知名上市公司曾因建设期违规变更股权问题在光伏补贴倒查过程中被要求退回原先批复的发电补贴,涉及金额超亿元。

在《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中的自查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九点:①项目是否纳入计划、规模,是否办理备案;②项目并网发电容量是否大于核准容量或年度建设规模;③项目分批并网时间和对应的容量以及全部容量并网时间是否与实际容量一致;④是否存在以少量机组并网代替全部机组并网投产情况;⑤项目补贴电量、补贴年限是否超过政策要求(纳入补贴目录或清单容量是否超过核准容量);⑥核准容量是否超过年度建设规模或规划规模;⑦项目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与所在地区同类同期项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偏高情况;⑧项目是否存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之后投产,却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⑨是否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另外,股权变更是电站项目中最常见的合规性问题。电站在并网发电之前,如果电站项目公司股东发生变化,需要在原先备案的能源局重新备案。部分单位为了规避这一问题,会以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的方式进行操作,但这在监管上也不一定是合规的。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事先与当地能源局这种操作模式的合规性。

进一步,建议租赁公司在三方买卖合同中设置与电站相关的违约条款,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供应商延时交付租赁物;②租赁物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根据约定时间竣工验收;③电站项目未根据约定期限并网发电;④电站项目未根据约定期限产生电费收入;⑤实际交付的组件发生品牌、型号、生产厂商等与既定租赁物清单不一致情形;⑥电站组件被挪用;⑦电站项目的实际装机容量发生少装、超装;⑧电站项目因违规占地问题被责令拆除;⑨电站项目未根据约定期限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2、屋顶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屋顶项目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点:①屋顶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②若租赁屋顶对应的土地面临拆迁的,承租人、出租人都不是补偿对象;③屋顶电站可以向建筑物产权人供电,应当签署能源管理等协议约定电费结算方式;④关注购售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可能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约定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矛盾问题。

可能导致屋顶租赁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况包括以下几点:①租赁期限超过20年;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房屋属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④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等。

3、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额外关注的风险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额外关注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点:①厂房使用企业搬迁、厂房返修问题;②厂房使用企业涉及污染物排放问题;③厂房遭遇政府拆迁;④厂房使用企业有点种类的限制;⑤厂房使用企业的资信及履约能力。如果厂房涉及到高污染或高排放情形,可能会导致屋顶光伏组件清洗次数增加和损耗,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组件损耗或清洗的成本承担人。

4、地面分布式项目的用地合规性问题

地面光伏用地从监管和土地管理法的角度上须为永久性建设用地。但在实务中很多项目在仅获得土地性质转换批准文件的情形下开始电站建设,这将面临最终用地性质转换失败而导致电站拆除的风险。目前很多电站项目为县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有的县政府会给资金方承诺将项目用地土地性质从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但由于该土地性质转换的最终审批权在省级以上政府,此承诺效力较弱。

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诉讼风险

1、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的诉讼风险

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的诉讼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质权人无法举证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或未通知电网公司;②质押登记手续不完善,质押登记不符合特定化要求;③按比例质押应收账款导致质权无法实现诉讼风险;④电费收费账户与出质人其他收款账户混同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在一案件中,某银行仅拥有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其余质押权属于其他债权人。在电站强制执行阶段,其中一个债权人通过法院发起执行通知书,要求电网公司每月扣划2000万元到其账户。该银行对此提出异议。但由于其主张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部分,并未覆盖全部应收账款,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最终实现质权的范围,不能证明法院协助执行的电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最终该异议被法院驳回。

2、电站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

电站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包括承债收购方式和诉讼执行方式两种,两种方式均存在新的投资方(参拍方)受让电站股权价格低,但无法全面获知电站债务情况的问题。在一案件中,法院执行标的物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考虑到标的电站已暂停经营,相关设备拆除后所剩价值无几,不仅申辩人权益可能无法实现,还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最终引入第三方,采取托管经营方案,维持电站经营,逐步实现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