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与“机”:行业专家谈租赁(沙泉)上篇——租赁高管系列访谈第十五期

“危”与“机”:行业专家谈租赁(沙泉)上篇——租赁高管系列访谈第十五期


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是俄乌战争爆发引发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世界经济复苏受到冲击。二是国内疫情在多个省市散布式反弹,实体经济运行受到一定影响,稳增长压力加大。三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先后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规章制度,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进一步趋严。四是中央维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高强度管控,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问题化解。在这一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又有哪些新的机会值得把握?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著名专家沙泉老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1. 孙雨潇: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陕西、北京等多地已出台相关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作出了一定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难度提升或将成为大趋势。请问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沙泉:

  因为这是第一问,因此有必要针对所有问题从这次监管的起因谈起。


  首先我们要了解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实行强监管的动因,才能说如何应对和适应他们的监管,以及提出希望他们改进的,对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政策。


  笔者从业融资租赁37年,经历了融资租赁大行业三次重大的“三起三落”。业界第三次起飞应该是历届最疯狂的一次,随之第三次跌落也是业界史上最惨烈的一次,行业生存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2007年是融资租赁业第三次起飞的年份。在2015年,业界到达了业务“创新”最疯狂、最不规范、最难控制的时刻。这个时间段,不仅是融资租赁行业,在对“普惠金融”的误读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下,所有“类金融”产业都在大环境下突飞猛进、无序发展。


  类金融产业的不规范操作,对中国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当时最大的问题是直接或变相吸收个人资金的问题,P2P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也有参与。虽然只是少数融资租赁公司违规经营,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效应,还是败坏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声誉。


  当非金融系统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外疯狂创新达到失控时,国家就对7+4地方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AMC。外加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发出“整治”的号令。


  监管部门先把这些企业划归“金融业”,然后就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些产业进行金融强监管,直接干预不规范操作。


  融资租赁业曾因为被甩在“金融”圈外而焦躁,又为成为“金融业”的一员沾沾自喜。诸不知在圈内比圈外更危险,一切自由创新都要被严格监管所卡死。


  在监管风暴的冲击下,有些7+4产业在所谓“强监管”下,要么转型要么消失。类金融企业疯狂吸收公众存款引起众怒,变相贷款规避监管,又让监管部门震怒。为维持国家金融稳定,对不法企业痛下杀手,遏制无规则创新的政策逐步出台。融资租赁业被裹在这里,不死也得脱层皮。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西方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让监管部门看到对内金融维稳的重要性。他们会把金融监管放在第一位,让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的转型,降到次要位置。因此,不管融资租赁业提出的意见是否合理,只要和金融监管相冲突,监管手段不会轻易改变。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算是幸运的,至少还有一些租赁公司在正常经营,但还是有大多数企业依然感到:这次所谓的“强监管”,实质上就是对非金融机构产业的灭杀令。


  高层监管部门把类金融企业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地域划分业务范围,主要起因都源于租赁企业把“信用销售的融资租赁”当成“类信贷”业务来看、来做。不管是提建议,还是谈问题,开口闭口都离不开信贷思维。


  在这种情形下,业界再怎么说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企业,在监管部门看来,就是一个打着融资租赁旗号的资金贩子。


  为此监管部门把融资租赁当成“信贷金融”来管。不管是融资租赁企业还是金融租赁公司都是如此。乃至不管现在业界再说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有多好,对产品的促销和投资作用有多大。监管部门不驳、不信、不理会。太多的企业脱离融资租赁本源,采取“矫枉过正”的做法,既减少了监管的难度,又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融资租赁业虽然也整天喊着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但在实操上,80%的资产都是“以钱生钱”的回租资产,很少有“新增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监管部门禁止贷款的部门类信贷,造成金融监管失控。因此“强监管”重点就是对融资租赁业“类信贷”业务。


  因为“类金融”企业不能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防增加监管难度。因此,按“谁的孩子由谁管”的方式,由此地方金管局对金融机构系统外的金融企业按区域管理。


  不管监管部门是否承认,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确实对融资租赁是不适合的。不管怎样,融资租赁一定要涉及物。虽然有些类信贷租赁的“物”很虚,但厂商租赁却是实实在在有物的存在。


  真正的促进产品销售的租赁,按地域监管一是没必要,二是也管不了。实际上管金融的部门管不了贸易,要强行错位监管,既无效也管不到位。


  针对当前出现的地域管理问题我以为可采用以下对策:


  一是,应该由行业组织与监管部门协商,按租赁资产的性质来决定是否采用地域管理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促销型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应该取消地域管理,或按出租人地域管理,承租人和租赁物不限地域管理。理由是:买租赁物件的款项不限哪里来,设备从哪里买。否则就是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既对经济发展不利,也不符合国内外贸易的普遍规则。金融监管部门不懂贸易,很容易错位监管。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是还贷款,不属于金融企业的放贷行为,不应归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就没有按地方划区监管的道理。典型的做法就是:设备制造企业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他们的产品,从来不需要金融监管。


  融资租赁销售和分期付款销售本质上没区别,只是增加了对物权的控制。实际上许多企业“以租代售”,就是分期付款的升级版或者说是融资租赁的降级版。


  对于“以钱生钱”的类信贷回租业务(新增固定资产的回租除外),既对出租人实行区域管理,也对承租人和“租赁物”实行区域管理,这样才能使融资租赁行业的运作逐渐回归本源,也让监管部门真正地有效监管,属于促使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的有效监管手段。


  对于这类资产,会计、税收政策都按信贷处理,业界现在拿不出有力的论据来说服监管部门不实行分区监管。


  二是,融资租赁业自己主动转型,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对于租赁公司拥有多客户的承租企业,必要时可在出租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实现租赁业务“本地化”。因为租赁物件采购和安置地是无疆界的,购买物件资金也不受疆域限制(分期付款销售或账期销售)。本地化经营完全可以通过操作实现技术规避。


  三是,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回租业务,做不了直租业务,这样的融资租赁企业将会逐渐被淘汰。


  这是监管部门的真实态度,也是他们最容易操作、最有理由行动的监管。


  现在许多租赁公司都筹不到资金,新增业务多处于停顿状态,此时跟监管部门讨论地区监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遗留待处理的跨省资产又不能停。跨地域监管真正要落实到位,还有许多实际问题,不是发一二个文件就能解决的。


      2. 孙雨潇:自2021年年底开始,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在国内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反复出现,一方面导致大量融资租赁公司被迫居家办公,业务开展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导致承租人租金偿付压力加大,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请问在疫情持续反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保证业务正常拓展?保持资产质量稳定?


沙泉:

有关疫情期间如何正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难解的问题。疫情如同“海啸”,所到之处横扫一切,不是谁有什么本事就可以避开它。我们只能视之为“不可抗力”。


  当前最紧要的问题是生存问题,不是发展问题。不管在家、在公司还是在现场办公,收回租金还是当前的主要工作。但要因疫情被封、被隔离,谁也没办法。尤其是封城,许多产业链都会因此断裂,经济下滑更是雪上加霜。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世界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要实行转型开展融资租赁直租的现场业务,可能比较困难。这时只能说:此时是龙得盘着,是虎得卧着。但完全“躺平”也不行,企业为了生存还是需要采取一些对策。


  首先要启动“不可抗力”应对程序。


  通常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要注意: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疫情对行业的影响纯属于不可抗力。不知当初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对不可抗力是怎样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按《民法典》执行。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的,按《民法典》执行。具体情况怎样处理,还需要咨询融资租赁专业律师。


  对于资金的流动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借款企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按《借款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处理时,应注意金融领域有相关规定。


  对于租赁服务而言,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


  融资租赁又涉及到租赁物件买卖。出现不可抗力时应按租赁物件《购货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


  其次,能利用网络来处理网上事务的尽量在网上办公。如:具备无纸化办公的企业可实行网络办公。现在的科技发展,许多事物都可以在手机上处理。


  网络办公不仅是为了应对疫情,也是未来现代化办公的一个趋势。弹性办公将会成为常态,租赁公司必须在这方面抓紧适应、抓紧转型。


  也可以利用封闭这段时间研究未来要开拓的租赁领域,研判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以及应对方式。一旦疫情过后恢复行动自由时,该现场处理的事务还是需要在现场执行。


  若承租人有租金拖欠,催租的事情也不能停,该发的法律文件要按时发,避免法律时效过期。


  要在现阶段正常开展业务,会有许多障碍。


  一是,近10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多是类信贷人才,真正能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人才凤毛麟角,要转型从回租转向开办直租业务几乎不可能;


  二是,现在的市场变了,信用环境变了,企业发展时所需的设备融资,更多的希望从资本市场获得(既不需要还钱,还能再二级市场融资);


  三是,当前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增多,加上信用征信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的使用,对通过控制物件处分权来控制承租人信用的融资租赁市场,容量越来越小;


  四是,当前外部环境比较恶劣,受疫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世界格局的改变,产业结构随之而变。融资租赁传统的市场恐怕都要重新开拓;


  五是,由于融资租赁被纳入强监管范围,出资人(融资租赁资金原始资金提供人)又回到过去“谈租色变”的局面。租赁公司再要靠借款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难度非常大。没有强势股东的支持,融资将会非常难,“无米之炊”的租赁业务基本上不能做;


  六是,开办融资租赁专业化、产业划分要求特别高,既要有产业背景,又要有金融和贸易技巧,尤其是以此建立科学有效的风控体系和会处理机制的人才凤毛麟角。没有科学的管理软件,就不可能安全、顺利地开展业务;


  七是,目前的租赁人才焦躁心较大,都愿意抄袭“短平快”的来钱业务,不愿意或者根本没能力开拓服务实体经济的租赁市场。


  鉴于上述多种原因的存在,“如何保证业务正常拓展,保持资产质量稳定”通常很难做到。尤其是融资租赁纠纷案增多,官司败诉案增加,对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租赁公司想正常工作,可租赁资产不正常,树欲静而风不止,企业仍难以正常开展业务。

  

  3. 孙雨潇:自2021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开闸放水,但所有资金渠道窄门紧闭,导致市场面资金充裕但难以流入实体经济。这种情况是否会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


       沙泉:

央行开闸放水资金难以融入实体企业是个普遍现象,这不是融资租赁独有的问题。这些“实体企业”多是中小微企业。他们的存活期本来就短,加上信用不足,产业发展前景不明,若做直租的话,长期业务的融资租赁很难介入。若做回租的话,他们又没什么可立即变现的资产可以用来回租。最后结果是: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实体企业多为“PPT”只停留在幻灯上。


  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目前整体来看存在自身难保的问题,资金来源又遇阻,求生存比求发展更重要,目前真的顾不上服务中小微企业。


  当然在租赁企业“疯狂创新”期间也有坚持租赁本源,走正路的企业。他们得到一些征信部门的征信支持规避客户风险,同时也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大规模地服务中小微实体企业,甚至扩大到服务个人(消费品租赁)。


  要说业界面临“挑战”,融资租赁首先要挑战自己。要彻底打破旧观念,建立新的创新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盈利能力。


  在外部挑战方面,来自外部的挑战就太多了。融资租赁面对的挑战包括,监管错位的挑战、环境变化的挑战、技术更新的挑战、产业转型的挑战、如何对人才进行培养,吸引他们驻留、不良资产处理的压力等,现在真的是困难比解决办法多,挑战比机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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