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破申1号-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重整案,并同日进行了破产重整公告。那么,当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并申报债权、如何对租赁物行使取回权、在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权利是出租人重点关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及团队律师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务经验,结合融资租赁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对承租人进入破产重整、出租人权利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步推出系列文章,以期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破产重整的基础法律问题
1、什么是破产重整?
日本学者比较务实,给破产重整起了一个好听的名称,叫做“公司的更生”,这个名称比较容易理解。我国《破产法》并未对破产重整进行定义,从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来看,破产重整指企业经过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得以激活,并以此重新获得经营的能力。这种“放水养鱼”的重整,一方面是让公司获得重新经营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债权人的债权偿还率,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2、企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3、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
债务人可以自行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5、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6、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
根据下列债权性质对债权人进行分类、分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部分表决组未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8、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9、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如何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0、重整期间能否行使担保权?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11、重整期间,财产权利人能否取回财产?
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双方相关交易合同已事先约定当发生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取回财产,只有具备类似约定的条件,财产权利人才可以在债务人重整期间对其财产行使取回权。
12、重整期间,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受理。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人民法院如认为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13、人民法院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在重整期间,当发生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二、破产重整的基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