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其发展速度不容小觑。但随着融资租赁的迅速发展,因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相关纠纷也在随之增加。而融资租赁业务的展开与融资租赁合同密切相关,因此,在进行合同订立的时候,合同条款的设计便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合同相关条款的完善,减少合同中规定模糊不清的地方,则可在产生争议之时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从而降低自身风险,减少额外的诉讼支出。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往往会要求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支付一定的首付款,或提车款、交车自备款等,但对于此笔款项的具体性质及功能为何,合同中却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若一旦因此合同产生纠纷,首付款常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所在。
典型案例:周光荣与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周光荣(承租人)与被告捷众普惠无锡分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后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车辆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出租人返还首付款等费用。最终法院经审查并对合同项下租金总额计算得出,就合同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与承租人签署确认的《还款计划表》中各自规定的租金总额来看,对照该车的购车本金,出租人已可以取得相当可观的租金收益。虽合同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中规定了首付款不计入租金,但《融资租赁合同》却并未对该笔首付款的具体性质、用途以及收取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该首付款作为违约责任一种与罚息、解约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重复叠加计算的问题,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负担。此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在合同对首付款性质及处理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本案双方为此产生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首付款不应作为其融资租赁应得收益,而应返还给承租人。
分析: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租赁物首付款,但合同中对首付款的性质未做明确约定的常有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该首付款的性质应为何者便很容易产生争议。若以出租人的视角来看,出租人常会将首付款理解为首期租金,或者独立于分期租金之外的融资租赁收益,一经收取,除非发生法定情形,否则不再退还。但若以承租人的视角来看,承租人往往希望将首付款认定为押金、保证金或预付租金,当发生合同解除时,已被出租人收取的首付款应对承租人予以退还,或者用来冲抵拖欠的租金及损失赔偿金等。由此可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不同对出租人及承租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而且鉴于我国目前对于若因合同规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125条这一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给法官留下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因此在司法中法院所采取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有如前述案例中,法院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首付款的规定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在产生争议时采用对合同提供方,即出租人不利的解释方法,判决首付款应退还给承租人。也有法院会因合同中并未将首付款规定为押金、保证金或预付租金,而认为首付款性质应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中,由承租人负担,不应使出租人退还。如刘利海、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1920号民事判决书。]中,在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首付款性质进行分析时,法院认为因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款项为“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因此,除租金外,承租人仍应承担支付“其他应付款项”之合同义务。而合同中对首付款的约定就在此条的下一条位置,故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至少应当包含下条中的首付款。且整个合同中不仅并未约定首付款性质为保证金,还约定保证金为(无),最终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合同总价款为基本租金与首付款之和。此外,对于部分合同中未使用“首付款”,而是使用提车款、交车自备款等用语,就此类费用来看,有法院提到根据市场交易习惯,首付款是承租人提提取租赁物时必须要缴清的费用才可以把租赁物提走,[参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故此类费用的具体性质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具体判断,若符合首付款的特点的,也应认定为首付款。
因此,由实际案例可看出,首付款的性质究竟应为何者目前在司法中亦存在着不同观点。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作为通常情况下的合同提供方,需在进行合同设计时,尽可能的对合同中各类款项的性质、用途、作用等作出清晰的界定,减少因合同规定不明而导致的争议。就首付款而言,若出租人选择将其界定为首期租金,或者独立于租金之外的融资租赁收益,收取后不再退还的话,则应在合同设计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进行清晰的说明,签订时也与承租人进行明确,并通过具体方法进行确认,表明出租人已尽到告知义务,且承租人对此认可,降低该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作出不利于出租人解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