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您献言|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调整的建议


编者按


  去年7月份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监管模式由原有的“机构监管”变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今年5月商务部发文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划职责划至银保监会,并由银保监会履行有关职责。由此引发融资租赁业内的高度关注和期待。靴子什么时候落地,怎么落地,然或是今后的监管要求和具体细则会是什么,这关乎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以下(简称“论坛”)多次组织有关公司和专业人士就此开展探讨。919日由“论坛”主办,国新租赁公司承办的在京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转监管”或是“合并监管”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会后又经“论坛”秘书处征询补充建议后,整理成文。

  旨在引发业内的共同关注、讨论和建议,“论坛”秘书处将及时收集、归纳、梳理业内意见和建议,编写专题报告,并积极向有关监管部报送。

  各位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点击底部留言!

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调整的建议


融资租赁行业一直以来面临着“两类三机构”的多头管理问题,商务部及税总局主管的商租和银监会主管的金租在业务本质上具有高度同质性。未来监管主体和标准统一是大趋势。但商租数量庞大,现阶段统一监管主体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可借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及银行业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不同规模、不同背景、不同主营行业、不同经营模式等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中的商租公司还可进一步根据风控能力、内控效率、资产质量等进行分级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连续多年评级较高的商租可给予转换金租牌照、商租控/参股金租的权利或指标,并对长年无实际业务开展的空壳公司进行注销,从而有效的加强监管并向统一监管迈进。

例如:

(一)A类融资租赁公司(A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企业,由银保监会直接进行考核、监管。A类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展业,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较大支持。连续三年评级为A,可转换金租牌照,可控股/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1) 主要股东为央企背景或国有大型金融集团,股权结构明晰,股东方主业明晰;

2)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3) 行业方向顺应国家产业导向,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方向上作出一定贡献的;

4) 资本充足率或风险资产杠杆比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5) 租赁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率不超过1%,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6) 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未被监管机构处罚。

(二)B类融资租赁公司(B类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监管;B类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展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1) 主要股东背景良好,股权结构明晰;

2) 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3) 资本充足率或风险资产杠杆比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4) 租赁资产质量较好,不良资产率不超过1.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20%;

5) 最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监管机构处罚。

(三)C类融资租赁公司(A类、B类、D类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统称C类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监管;C类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本地金融办所在省区内展业。)

1) 主要股东背景良好,股权结构明晰;

2) 资本充足率或风险资产杠杆比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3) 租赁资产质量尚可,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

4) 最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监管机构处罚。

(二)D类融资租赁公司(考核为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监管标准的,应取消其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1) 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但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

2)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制度不完善;

3) 资本充足率或风险资产杠杆比率不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4) 租赁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资产率超过10%,拨备覆盖率低于100%;

5) 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被监管机构处罚。

二、租赁标的物界定

目前商务部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金租办法要求金租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而目前市场上除传统机械设备外,以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建不动产、无收益权标的物(如市政道路)等作为租赁物开展租赁业务已屡见不鲜,为此后续监管宜明确标准,建议应该更注重租赁关系的成立,租赁物可独立区分、使用权可以让渡即可。

三、杠杆率限制

金租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金租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目前商务部的监管要求是风险资产不高于净资产总额的10倍。但目前银行对商租融资审核时一般要求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5%,即杠杆使用到7倍时,就很难再从银行获得融资。建议监管部门明确杠杆率限制标准,并希望银保监所管的金融机构认可该标准,不对商租公司融资作出过于严苛的限制要求。

四、风险集中度限制

按照金租办法对于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的集中度有一定要求,这主要是由于金租多有金融集团背景,银保监参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对金租也进行了限定。但商租特别是央企集团下属商租,多有产业背景而非金融背景,开展的租赁业务很多集中在服务产业集团内部或央企范围内,为此和银行面对全社会开展金融活动相比,商租客户范围相对集中,不宜参照巴塞尔协议进行要求。

再者单一集团和单一客户,始终没有明确定义,央企集团大的资产规模超万亿,下属子集团数十家,以哪个口径作为集团范围没有明确;铁道部当年一个主体资产规模数万亿,国有大行积极响应,而资本受限的银行只能退出竞争,而这与实质性风险无关。建议可以考虑以客户的总体融资进行约定,结合现有的银行联合授信政策,将每家融资机构的融资占比控制在一定比例即可。

五、计提风险准备金

金租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金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商租目前没有强制要求,各家均按照会计准则各自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要在所得税前计提,影响ROE和股东可分配利润。按照目前的税务政策,金租可以享受减值准备不超过资产余额1%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商租却无法享受同样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议如果将商租和金租统一标准,相关优惠政策也应趋同。

六、同类同权

除了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政策以外,金租公司还具有多种优势。例如:在征信系统接入方面,金租已全部接入,而商租只是少部分获准接入;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方案,金租办理较为顺利,而不动产登记部门常以商租无金融许可证为由不予办理;金租可以开展同业拆借,流动性管理更为容易;金租可以吸收股东存款。以上这些权利是商租所不具备的,未来如统一监管和标准的话,建议商租享受与金租同等权利。    


    

以上观点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献言!


各位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点击底部留言

或者将您的观点、文章发送至邮箱:1150416439@qq.com

或直接联系“论坛”秘书处吴老师

联系电话:18011300348

联系电话:0571-8660-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