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勇—《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政策解析

前言

作为去杠杆的一大利器,近期,市场化债转股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5部门联合印发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就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布置了七大举措,包括实施机构队伍壮大、融资渠道拓宽、退出渠道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等。

从不久前央行实施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到银保监会下调商业银行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再到《要点》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拓宽融资渠道,近期密集出台的政策均直指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痛点”——签约多、落地难。

杨柳勇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融资租赁中心主任,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对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政策进行了解析。

一、债转股作为持续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手段,再次得到政策推动和重视。如果说供给侧改革是把着眼点放在产品市场的话,债转股则把重点转向了股权和资本市场。按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来开展债转股业务当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五部门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提倡探索和试验。

二、针对债转股签约多、落地难的现实,我们觉得做好这次的债转股工作,需要实行分类筛选资产和按目标推进债转股,并探索转股的风险补偿定价机制。所谓分类筛选资产和确定有效债转股标的,是指对于高负债资产及企业分类排查,根据资产项目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按不同的方式降杠杆和出清,比如破产出清、僵尸企业退出、资产剥离或出售、并购、产业链整合式的负债合并和消减、证券化等,这些不用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债务问题。只有那些债务已经违约,短期无有效途径降低杠杆,但是未来仍有前景和现金流的资产和企业是可以尝试债转股的,是债转股的有效标的。

三、在此基础上,还要探索转股的风险补偿定价机制。需要债转股的债务通常其价值是要打很大的折扣的,需要保障新进入的股权资本,不管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都需要有合适的回报。而因为这种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大,风险补偿的回报也需要定得高一些。这就要通过财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专业计算。对国有企业来说,关于资产流失的判断也需要有市场化的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