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由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富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办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专题沙龙在杭州成功举办。浙江大学杨柳勇教授对《当前宏观环境下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风险》与大家进行了相互探讨。
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融资租赁中心主任,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以下文件根据速记稿件整理
大家下午好,我讲融资租赁当前监管环境下的风险问题。上海论坛上,我已经发表了比较长的观点,关于融资租赁监管,转监管和后监管的一些看法,在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公众号上发表了。今天主要是在上次基础上做一些补充性的讲解,因为是沙龙,所以大家相互探讨。
在整个金融监管环境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融资租赁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这里从监管问题着手先讲一下当前监管的环境,再讲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风险。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金融监管的环境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我们知道监管问题其实并不是拿来做大范围探讨的问题,监管方制定了具体条例和规则,监管部门按此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即可。对监管问题进行特别探讨的其中主要一个原因,是因为经济面临严峻的经济下行问题,以及供给侧改革降杠杆的任务未完成。在这个背景下,拿监管问题来对付宏观经济下行,降杠杆。对付宏观经济问题还是要用货币政策,现在我们讲的“双支柱”,一个是货币政策,一个是宏观审慎管理,这不是对某些机构以及对某些业务的监管,那是微观审慎为主的监管,当然两者之间有联系,主要是系统性风险方面。
我们把监管问题上升到对付经济问题时,这个监管变成显性化。原来经济工作会议有描述的,大概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实际上是“双峰”监管。“双支柱”是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峰”就是监管中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双峰”监管之一就是功能监管,功能监管朝着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方向走。原来是类金融这一块,也纳到功能监管里面去,这是第一个。原来的机构监管出现监管空白问题、重复监管和交叉监管问题。如果针对业务、针对产品、针对功能来进行监管,只要有同样金融功能就要进行同样的监管,可以减少单纯机构监管产生的监管漏洞,这种是比较好的一面。
二是监管的全面性。去年的金融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讲到这个问题,即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有金融高管表示,监管空白比重复监管、交叉监管、监管套利更可怕,产生的风险更大。这个说法是可以讨论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到监管,也主要是从广义上说的监管,不是说的专门监管机构的监管。金融业务怎么定义,在全球也有很多争议。当然基金组织也好,国际组织产业分类也好,都有划分的。但是金融业务就要统一监管,这个不见得是这样。贷款业务、存款业务、发行证券、发行债券这些是明确的,但有些金融业务界限不是这么明确的。
融资租赁业务事实上有这个特点在里面,融资租赁业务背后是有融资内容,但它本身也是资产出租的业务,有租赁业务在里面。放在哪里?放在租赁、商务、商业这一块,还是放在金融里。在国民经济统计上来讲只能放一个方面,但从监管上面来讲不是这样。如果把它放在金融里,商业出租业务里就放不进去了。但事实上它是两面都有的,从特性上来讲并不纯粹是金融业务。对这些交叉业务的监管,国际上并不是完全纳入到统一监管体系里,事实上很难纳进去。
举个简单例子,民间金融问题几十年都想管理,都想阳光化。民间金融如果完全阳光化了还是民间金融吗,不是了,它一定是在私下里处理的。走入阳光化了,就不是民间金融了。所以承认它有存在的价值,但是没有纳入到监管里面去,只是法律规范没有纳入到监管里。怎么样解释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到监管这个概念呢?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有利于对租赁行业未来监管的规则制定。如果你把它看成金融业务甚至是金融机构,那么马上纳入统一监管,很多租赁公司未来就面临停业,肯定是这样,不符合监管要求会变成这样,这是监管“全面性”的要求。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也要强调其租赁的一面,那么监管的灵活性就可能体现出来。
三是监管协调。去年金融工作会议主要的思想是监管协调。实质性的东西是说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要防范系统性风险,要进行市场化改革,说起来是三位一体的,它后面强调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强调监管的协调,所以才成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后来又把银保监合并,从机构入手对监管问题进行强化。另外,中央管系统性问题,地方管小型地方法人机构,这也是在协调。银保监就管功能风险问题,地方政府管小型机构风险问题,这是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之间的协调。
四是监管的持续性。目前对所谓“运动式监管”的争论开始出现。监管是个常规性动作,和运动式怎么结合起来,这个问题始终困扰学术界。有学者提到运动式监管问题,他的主要思想就是说金融是要创新的,所有业务都纳入银行系统,变成银行业务,那么就是倒退了,影响活力。还有,可能创新会有风险,但创新会激发原有金融体系的活力,就像支付宝这样,它有倒逼机制,这对社会福利的增长有好处。现在我们比较遗憾的看到,以前强调直接融资,每年都说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但银行业融资的比重(增量部分)今年以来大幅度增加了。
这是我对目前监管环境的判断。
然后对监管产生争议的原因,我想进一步分析一下。为什么产生争议,一个是对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认识不太清楚,在上世纪60年代有美国经济学家说清楚了金融发展与增长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主次的关系。并且区分了“供给引导型”和“需求尾随型”金融发展路径。如果金融供给不足时,可以金融优先发展,然后推动实体经济。如果金融发展不足的时候,实体经济有需求,我可以提供,或者实体经济还没有看到金融作用时,金融体系可以提供一些创新性的供给模式给实体经济服务,这是供给引导型。所以并不是全是需求尾随型,需求尾随型是说实体经济有需求,金融再供给。实体经济有贷款时,银行才贷款。而不是说银行要创造某种适合实体经济,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融资方式,这个是叫供给在先。
金融创新一定是供给在先,实业界没有人用这种融资方式为实业经济发展服务。金融机构创新,为他们提供选择。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就是这样相互推动的过程。而不是像现在绝对化的说法,只有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这一个方向。一个硬币的两面是同时存在,只不过国徽排在上面还是下面的问题,你的看法问题。并不是硬币翻打了这一面,那一面就否定掉乐,那一面就不存在。这是相互的,不能说实体经济有了风险,一个大板打到金融上面。当然金融有责任,不是说没有,这是相互的。不能从一个角度,一个面来打板子。
明斯基说的宏观审慎的问题,经济周期和加杠杆之间是有顺周期的问题,实业界顺周期,肯定是这样。经济形势好,产品卖得出去,服务有需求,那就加杠杆。明斯基的意思是,上升周期的时候,需求旺盛的时候要从宏观审慎角度上减杠杆,是这个意思。周期下行时就加杠杆。监管和真实经济运行之间是要有对冲,这是明斯基讲的意思。如果经济顺的时候加杠杆,突然之间可能会崩溃,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会有传染性,现在所谓系统性风险就存在资产价格下跌传染性风险,这个没有解决好。股票市场下跌了之后,股票质押融资马上就会出现风险性。包括互联网金融资金也会紧张起来,这些互联网平台就可能会倒闭。
杠杆上去之后突然之间减杠杆,不是在杠杆上升过程中减,这是最危险的。到了山顶突然降杠杆就来不及了,会出问题。那时候就要提供一点流动性,下来时要提供流动性,要倒过来。
现在中国是不是这样呢,中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我们还在降杠杆,这就是现在面临最大的风险。经济形势不好,杠杆还要降,那不就越来越严峻了。杠杆还没有降到管理层认可的位置,经济形势在下行,本来按照宏观审慎是加一点杠杆,但我们仍然是减,这就是面临比较特殊的情况,融资租赁也会受这个影响。
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60年代时就已经讲清楚,后来有大量研究延伸这些观点。就是说金融可以促进增长,发展中经济体当年有“金融深化”说法,总之就是金融经济要结合,金融要走在前面,有段时间形成共识。现在金融变成风险来源,监管思维转换得特别快。
将虚实关系绝对化,将降杠杆和脱虚就实看成是长期趋势,这样很可怕。按照一些人的看法,未来主要是银行融资,因为银行还能管住,其它创新都不要了,创新都是祸根。这样,整个银行业的垄断又起来了,本来创新就是冲击,冲击没有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现在又倒回去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上有金融约束论思潮,金融约束论强调银行要垄断,理由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由银行业提供金融业务是比较好的,由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等组成的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金融业更快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金融约束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限制市场准入,实现银行业充分竞争;限制直接融资,防止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替代;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且可以预测,从而保证实际利率为正。显然这三个假设条件很难成立,一是存在较高市场准入门槛的银行业,难免会存在部分垄断。二是限制直接融资转而仅强调银行信贷,等于默认了银行融资更有效率,而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三是通货膨胀率是变动的,在长周期内是不能准确地被预测的,实际利率为负在一些国家是常态。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来看,金融约束论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银行业垄断的加强契合了90年代的金融约束论。
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只要拿社会融资结构变化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部分累计9.1万亿,比上年同期少了2.03万亿,这是降杠杆,总的社会融资还是在往下降。从货币化角度来讲,经济发展过程中货币化程度在上升。如果GDP增加6%,货币增量应该超过6%,比如10%,这是比较正常的情况。上半年社会融资增量同比已经下来20%多,经济发展过程中本来要增加10%,那就相当于降了30%,多危险,现在我们就面临这样的形势。
当然这里有一个替代,结构性变化看得更清楚。信贷的增量,这个增量比例上半年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96.3%,同比高22.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其它融资增量就是3.7%,完全可以忽略的。
在严监管过程里,表外弄到表内去,这是对的,有些融资在表外是自我循环,自我加杠杆的,这部分确实要降下来。表外影子银行是全球现象,不能把影子银行都消灭了;不能把金融创新都消灭了,这两个没有了,那么金融业的活力彻底就没有了。银行业监管是监管得住,但银行每年处理多少不良,核销掉多少,要算算看是很惊人的。创新损耗的社会福利是多少,银行业通过不良处理掉的社会福利是多少,去比较比较就知道创新有多好。
对融资租赁监管的主要判断,上次上海论坛时也讲过。一是对租赁业转监管和可能的严监管是全面金融监管的一个部分,也是属于对付金融乱象和脱实向虚,以及降杠杆的需要。二是10年黄金期结束以后,整个租赁结构要重整,行业要提升。任何行业都是这样,都有这个体系,不可能十年之后再一个十年,始终是这样。它一定是循环,到一定时候需要踏实一下再往前走。租赁业务本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如果租赁业务存在系统性风险就变成严监管主要的行业。金融业整体风险对租赁行业具有一定扩散性,转监管也可以说明租赁业存在的主要是微观风险。将来银保监和地方政府怎么分工监管,他们还没有谈好。
融资租赁业应该成为好的监管样板,好的监管始终是管活,不是把这个行业管死。互联网行业就是把它管死了,管死是不是合理,这是另外一回事,总而言之把它管死了,因为金融业有传染性,本来是很好的企业如果严监管,好的企业也会死掉,道理很简单。金融企业有资产也总是有些负债,如果宏观系统性风险产生以后,哪怕没有负债,全权益公司,你的资产在严监管下也会产生风险,这个没有办法。如果严监管再加压,什么机构都会死掉。
从所有权保留的交易来看,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从法理和税务上没有什么区别,会计上也一样。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融资租赁也是划到金融业门类,这是在融资租赁行业分类里“货币金融服务”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里面的“融资租赁服务”。其中出租和经营性放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下,融资租赁有实质资产和金融资产,两面性。监管上可以不像银行业管贷款一样管死,有灵活性,这是融资租赁业务面临最好的行业优势。
从国际监管上来看,主要的国家监管形式都是松散型,并没有监管机构来管这个行业,而是分散在其它的机构,或在法律的规范下。前面讲过金融业务,并不是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监管,有些法律规范一下就可以了。
总体上来讲,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但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保监的金融机构。这样有可能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监管稍弱,弹性大,有利于开展业务。融资租赁是管活,不是管死的。
第二部分,当前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风险。
偏宏观的来讲,当前租赁企业面临风险大概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监管不确定性风险。经营和监管规则还在制定中,而宏观监管压力都已经体会到了,第一个风险实际上是监管风险。监管是什么样的态度,未来就决定了行业是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如果监管特别严格,仿照信贷机构来做,分散性、流动性都是有很积极的指标,这个行业基本上会被管死。我们融资租赁是多样化的行业,和银行业有差异。租赁资产对象差异特别大。租赁资产经营服务,这个有差异化。
第二种是规范化风险。这是黄金十年之后面临的问题,以前不规范的业务如何转向规范。
第三种是与业务性质相关的风险。
简单说说这三类风险。一是监管不确定性风险。上海论坛我提出了监管五原则,比较适合未来融资租赁监管的原则。
1.分类监管原则:功能监管原则,考虑业务的异质性。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也会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规模小的时候简单做一些租赁资产业务就可以,未来整个资产管理会比较综合化,也有衍生品的问题,也可能产生资产证券化的问题,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方式。如果这样的话,公司未来功能监管,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监管。衍生品就是衍生品的功能监管。不光是融资租赁的划分,可能还会有对产品不同的监管。
2.渐进原则:依据历史的延续性。非常重要,2015年股票市场监管就不是渐进性,突然之间,釜底抽薪,最危险就是这个东西。美国监管很讲究渐进性,不是说这个事情出风险之后马上就在上面踩一脚,下面釜底抽薪,这是很危险的。涉及到金融传染性,系统性风险。渐进性原则是任何监管的原则。
3.微观审慎为主的原则:我们的融资租赁是非系统性风险为主,系统性和传染性比较弱,所以它一定是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微观审慎是对个体的监管,监管规则还在制定中,怎样的指标,哪些方面涉及微观审慎管理,还在制定中,一定是这个为主,而不是宏观。
4.宏观审慎为辅的原则:宏观审慎是整个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这是宏观审慎。刚才讲到经济周期上行时,减杠杆。前面讲的全面性、穿透式监管基本上是站在中央立场上看问题,管的是系统性风险。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更严,做大了就要盯牢,因为出问题就会影响一大片,小的机构无所谓。
5.机构与功能监管的协调:所谓机构和功能监管涉及到银保监和地方政府监管问题。机构监管是地方政府,功能监管主要是银保监,将来会有分工。这两者之间的协调,有可能是功能和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整个监管框架还没有出来,我估计会这样子。
二是规范化风险。规范化风险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讲现在非常重要,因为经过十年黄金期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指导下发展,整个监管还是比较松的。相对来讲,转监管以后由银保监制定规则一定比原来更规范,指标会多起来。如果要做得好就分类监管,每个类型都要监管,将来会计上也要配合。功能监管角度不是分类来做,会计上不是分类做账的话,未来从监管上很难落实。
目前主要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这是转监管之前的内容。金租有一些经营规则,管理办法里都有规定。比如金租的经营规则:公司治理要求、租赁物的系列要求和价值处置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关联交易制度。监管规则,金租比较多了,如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还有,资本管理体系、资产质量分类制度、要求提取损失准备等。
融资租赁的企业监管指标。比较简单,比如说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这个范围比较广泛,产生收益权的租赁太多了,范围特别广,未来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这么广的范围。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杠杆的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这是监管要求。还有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也不算监管指标,比较粗放型的。一些引导意义的指标外,其它是原则性要求。监管规则方面提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为突发事件。未来如果金融局或者金融办来管的话,可能也会有这方面要求。
未来会怎么样,对银行业监管是最高的标准。对类似的金融机构来讲,从金融中介角度,银行业监管标准是高标准。它的高标准是怎样的,简单举个例子,银监在2013年开始实施新的巴塞尔III监管标准,要求明年1月1号前达标。最近好像不太说这个事情,因为很多银行业已经达到了。巴塞尔III比巴塞尔I和II更严格,确定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就举资本监管的例子,原来巴塞尔II的时候,对银行资本监管有两个要求,一个是核心资本比例;一个是资本比例,4%、8%的要求。现在新的巴塞尔III是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1)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2)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3)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我们参照这样的标准,现在大部分银行已经达到了巴塞尔III的标准。这些标准是不是会弄到融资租赁机构,怎么弄过来,我觉得银保监如果没有一个小组研究这个问题,将来出来监管规则会够呛。存款机构和非存款机构,这是两大不同类型的机构。存款机构,包括个人存款部分,它的风险监管要求特别高。
三是与业务性质相关的风险。风险部门比较清楚。金融风险,这个业务如果有金融业务性质,可能会存在信用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这是一般性的。融资资产或产品风险,产品价格或者产品的市场风险,这是融资租赁在做租赁资产时面临的特别风险。还有技术风险,当然还有其他和租赁标的物相关的风险。还有法律、会计、税收方面的风险,如果做国际租赁还面临国家风险。
怎么加强风险管理,做好资产真实性的文章,做实资产,关注资本比例和杠杆率,把名义甚至是虚拟租赁资产调整出来。关注专业化与业务创新的风险,降低客户集中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