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历史都有为未来指引方向的意义。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实施,开启了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篇章。
36号文正确解读了融资租赁直租与售后回租两种方式,将售后回租归类为贷款服务(税率为6%),而融资租赁直租归类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7%)或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1%)。贷款服务产生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以物融资”的融资租赁直租产生的融资费用增值税可以抵扣,从税收政策上刺激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设备(或不动产)更新,使得租赁企业找到回归租赁本质的契机。
一、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的正确解读。
(一)正确解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将其归属为贷款业务,这是本次营改增政策中最大的亮点。体现了税收立法部门对租赁业务本质的理解和把握,使得融资租赁回租业务不再纠结于本金发票的困惑,从而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与金融业同样的税率,对租赁业务的开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
(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区别其他贷款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增值税税收链条的抵扣,从而使得采用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较贷款购入固定资产有税盾效应,刺激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税率为6%,但收到的贷款利息发票不得抵扣进项。这代表金融业营改增后的利息虽增值税率为6%,但融资方却不能抵扣,6%的增值税变成了实际的融资成本。而直租项下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产融资租赁11%;税负虽然较高,但增值税可抵扣。对于承租人而言,同等不含税融资条件下,采用融资租赁直租方式可节省融资成本6%的增值税。
(三)增加了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税率,对融资租赁能否做不动产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使得融资租赁以“物”融资中“物”这个载体有了更广的内容。不动产融资租赁由于税负的原因一直较难展开,36号文明确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税率与建筑业一致,实现了税率的统一。另外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不动产直租融资较不动产贷款融资在税收上有上述第二点同等的税盾优势。
(四)对存量的售后回租合同采用可以选择按17%或6%的税率,减少承租人提前结束售后回租合同的意愿,实现了过渡政策的完美承接。对需要进项抵扣的承租人仍然开具17%的专票,对不能抵扣进税的承租人开具6%的普票,在不影响承租人预期成本的情况下,降低了出租人的税负,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
二、现行税收环境下仍存在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实操问题
(一)利息差额抵扣仍存在局限性。
(1)金融创新业务挑战传统利息成本概念。
目前在执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差额抵扣时,36号文紧扣“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而没有将利息成本概念扩大至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随着金融企业业务的多元化,企业的融资成本除了利息成本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几种融资费用:
A、因借款产生的支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顾问费、保理费等中间费用,此部分费用部分银行开具6%的专票,部分开具6%普票,操作层面执行不一。举例:融资性保函究竟是借款服务的延伸还是金融中介服务,各银行或金融机构理解和操作并不一致。
B、金融创新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融资成本。包括大额的前端费用和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2)实质重于形式挑战有效抵扣凭证。
政策执行中只有取得《规定》中指定的有效票据才能进行抵扣。而由于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并非所有的融资活动都能取得发票或完税凭证。如资产证券化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包括固定的利息支出和分红)、在银行间发行短融中票的利息,均不能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直租本金进项发票抵扣与租金销项发票存在期间错配。
直租合同一次性收取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租金销项发票则分期开具的处理方式降低了承租人使用直租方式的热情。租赁企业虽然因此得到了提前抵税效果,但却是以牺牲承租人的税收现金流来实现的。同时过渡期间融资租赁企业有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但直租项目则因税收的延后而不能享受过渡期间的税收优惠。
(三)利息成本抵扣如何匹配不同税率的租赁收入缺乏操作细则,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36号文没有出台具体的利息抵扣细则,而租赁即征即退收入有17%、6%、11%三种不同税率,目前大部分租赁企业的利息成本根据当期即征即退不同税率的含税销项收入的比例分摊利息成本在不同销项税收入中的进行抵扣。但对于新设租赁公司及租赁企业理解不深的部分地方国税在首次操作时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也带来的操作风险及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成本。
三、现行税收环境下融资租赁企业的应对
(一)针对36号文中仍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与税局进行沟通,以期尽快得到处理。
(1)积极推动利息成本抵扣概念扩展为融资成本抵扣,抵扣的有效票据不限于发票和完税凭证;
(2)实现直租项目本金发票抵扣与销项端的统一,防止直租模式下的税收期限错配;
(3)出台利息抵扣的操作细则,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
(二)税收筹划层面。
(1)直租与回租业务相结合。积极直租项目能提高17%(或11%)的销项比例,从而使得利息成本的抵扣成本高于6%,可达到降低利息成本效果。
(2)通过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负的计算以月份为单位。在业务合同的投放及租金回笼周期可提前安排的情况下,适当的投放时间安排可实现更高的退税率。此税务安排需财务人员提前做好数据测算并结合业务开发的实际进行。
(3)借款成本的安排。由于存在17%的应税收入,部分利息成本的抵扣税率高于6%。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费用时应尽量减少费用化(金融中介服务为6%的专用发票)的安排,而以利息成本的形式支付,实现利息成本抵扣最大化。
一切的税收筹划都来源于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支持。有效利用现有政策实现利润最大化是税务管理重点。但税收环境往往传递着更为重要的宏观信息,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资产偏好。营改增归根到底是财政体制变革和收入归属确定的问题,长远来看,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中央、地方财税体制调整是营改增难以避开的问题,而最终将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因此目前以平台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的租赁企业,跟随税制改革的春风,探索新的业务增长模式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