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融资租赁的初步解读(上篇)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民法典》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与融资租赁行业密切相关。下面梳理对比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的法律条文编纂,并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编纂对照

本次《民法典》不是制定新民事法律,也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对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修,是编篡而非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吸收整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编纂修订而成。由《合同法》14条编纂增加到26条,具体编纂情况如下:《合同法》原文保留有5条、文字修订6条、实质性修订1条、吸收整合司法解释内容12条、新增2条。下面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法律条款与《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原有法律条款进行对照分析。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编纂对照

民法典

合同法

司法解释

备注

第735条【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保留

第736条【合同一般条款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文字修订

第737条【虚构租赁物合同效力】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新增

第738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依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效。

新增司法解释并修订文字

第739条【租赁物交付与受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保留

第740条【拒绝受领租赁物】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承租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标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出卖人未在约定交付标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司法解释并修订内容

第741条【索赔权行使】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保留

第742条【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新增司法解释、文字修订

第743条【出租人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及妨碍索赔的责任】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出租人(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新增司法解释并修订文字

第744条【禁止出租人擅自变更买卖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保留

第745条【租赁物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修订,新增内容

第746条【租金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文字修订

第747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文字修订

第748条 【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应当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整合合同法、司法解释内容并修订文字

第749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文字修订

第750条【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保留

第751条【租赁物风险与租金支付】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司法解释并修订文字

第752条【承租人未付租金时出租人的请求权】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文字修订

第753条【出租人可解约情形】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请求解除融资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合同的,出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新增司法解释,修订内容

第754条【合同双方均可解约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新增司法解释,修订文字

第755条【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增司法解释,修订内容

第756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司法解释,修订文字

第757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五百一十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修订文字

第758条【租赁物价值的返还或补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要求部分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于他物致使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订文字,新增司法解释内容

第759条【支付名义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新增

第760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新增司法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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