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泉先生: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融资租赁研究中心、融资租赁西湖论坛(南沙)研究院特聘专家、《现代租赁网》 创始人。具有30多年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和研究经历。1985年进入中国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工作17年,曾经担任过财务部、业务部、综合业务部、信息部、深圳代理部的首任经理,经历了融资租赁发展近乎全过程,参与过行业许多重大活动的策划和政策呼吁。通过大量的业务实践,积累了业界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和沉痛教训,形成自己独特的应用理论体系,并用科学、通俗的语言,在业界进行培训和网络宣传,传递融资租赁精髓。著有“融资租赁资产组合管理”等书和诸多论文,为中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业界庆祝中国融资租赁30年的纪念会上,个人被评获“中国融资租赁30年杰出促进奖”。
2020年开年,银保监会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融资租赁业立刻面临着一次监管上的震荡。正当人们等待监管政策的“最后一只靴子”掉下来的时候,突然一切嘎然而止。起因是全球遇到百年不遇的人传人瘟疫——新冠肺炎。这将给世界经济、中国经济、融资租赁业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事件来的非常突然,事态发展的非常快,像潘多拉盒子打开一样,其危害性远比历史上任何一次经济危机都严重。它打破了人们以往对事物的常规认知,改变人类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格局和生态,严重影响融资租赁业的生存环境。
抗疫和严监管两记重拳打在行业身上,如何同时住这两个不可抗力需要深思。
融资租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顿来临时,突然一切被疫情的出现中断。不管你租赁业务做的好坏,不管你租金回收是否正常,疫情带来的不可抗力使得承租人受到重大损失,有些甚至是灭顶之灾。他们的受灾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并传递到租赁业,造成全行业的租金回收异常,谁也不能独善其身。
(一)屋漏偏逢连夜雨
1、政策倒序出台章显监管层迫切心情
正当疫情尚未结束,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尚未完全复工的时候,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出台,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就率先推出《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金管局”出台《指引》目的官方的口径是让行业“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首都金融市场,服务于首都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指引》又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给行业带来的感受是大整顿、强监管的感觉。
回顾历史,在融资租赁业第一次进入债务危机时,司法界率先由高法出台了类似“司法解释”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业界燃眉之急,后来才由人大出台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合同法》补齐法律短板。
这次监管政策似乎又采取同样的方式,政策倒序出台。
2、京局政策打头阵
北京“金管局”因离银保监会很近,受业务指导也比较方便。这次出台《指引》如此强的监管政策,一定得到上面真传。这是否是他们先“打个样”,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跟着“抄作业”尚不得知。至少网传与京版不同的沪版《指引》文件,在上海“金管局”的官网上并没有看到。
在融资租赁业还没看清能不能复工复产,如何复工复产的时候,企业手脚先被困住,能否松绑要看整顿后的结果。对业界的发展来说就是一个急刹车动作。
好在是“试行”版本,因此没那么恐怖,相信在日后的监管实践中,还有可调整的余地。毕竟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政策并没有脱离“摸着石头过河”的探路模式。
3、被重拳打蒙还问为什么
业内许多人看不明白,我们业务做的好好的,为什么监管部门要对融资租赁业出台如此强的监管政策。甚至有人质疑这次出台新政,在行政许可上法律依据上并不充分。
对于单一企业,就算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可能对社会的影响并不大。对于群体企业来说,各种错误集中起来恐怕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因此监管部门强行整顿,有些企业会有一种陪绑受罚的感觉。
还有一些企业走错路可能自己都没认识到,被整有些不服。更有一些企业知道自己做的不对,连面都不露,整顿时人都联系不上。
如果全面地了解这个行业,以及“类金融”的市场状况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影响,对这次强监管政策出台就不足为怪了。
(二)棒打租赁依据何在
若置疑监管政策的依据,如同对新冠病毒的源头置疑一样,既没实际意义,也不可能有什么结果。病毒来了,杀人没商量,自身抵抗力强就抗住了。监管来了,管你没商量。除了积极应对外,别无他法。若自己走过的路正,面对强监管应该是“清者自清”不受影响。
1、政策出台起因
(1)招来外部强监管必有自身经营不健康的原因
自从融资租赁2007年后第三次腾飞以来,租赁资产规模暴增;租赁公司数量暴增;利用融资租赁边缘产业特性,突破监管限制的业务暴增。导致融资租赁诉讼的案件暴增(其中不乏败诉);融资租赁业暴雷事件暴增;号称服务实体经济,许多资金却流入政府融资平台;号称万家企业,开工率不足2成;倒卖租赁牌照比开展租赁业务还热闹,唯独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渗透率总在低位徘徊。
这些年“类金融”族们做错事的负面影响,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不仅是融资租赁业,与我们一起受到整顿的还有保理和典当业。加上地方资产管理业共四大“类金融”产业,被监管部门同时强监管就是大概率事件。当我们感到委屈时看看我们的邻居,看看我们所处大环境就明白了。
(2)强监管来自顶层设计
融资租赁在发展过程中因是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许多政策的出台都是靠业界有识之士积极鼓动,在自下而上地呼吁下促进政策出台。
这次出台《指引》是自上而下有序、系统地进行,既不是“心血来潮”,不是“空穴来风”。上有顶层设计,下有实施细则。该政策文件使用“指引”一词是典型的金融监管风格。意思是:上面“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没让你做的就不能做”。
租赁业那种“猫向老鼠学习如何捉老鼠”的监管时代过去,历史的错误不会重演。本次制定政策,监管层召集的执笔者,不乏博士、硕士等金融、租赁、监管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撰稿时会征求业界意见。但更会分析里面的实质内容去伪存真。不符合上面顶层设计的意见,不管什么理由,通常不会被采纳。
2、政策出台的脉络
监管部门也是依据国家整顿“类金融”的政令而行。否则他们没理由与融资租赁业过不去。为了搞清监管思路,以便业界采取应对措施,沿着近几年国家给出的相关政策脉络,分析监管部门这次为什么要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强监管政策。
(1)顶层设计发号令
针对金融领域过度创新中出现的问题,2017年7月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针对“P2P”、“影子银行”、“表外融资”等“类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发出进行系统地整顿信号。
(2)明晰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
同年出台一个与产业划分有同等效力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把包括融资租赁业在内的“类金融”企业划归金融业。尽管实现了把自己标榜为做金融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多少年来的梦想。可划转后并没引起多少人注意,甚至许多人还不知道这件事。
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归在“金融机构”范围内,没有给融资租赁公司发放“金融许可证”,加上政策没有与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无感。将其纳入金融业是为了对“类金融”企业加强金融监管,而不是要将其变成一个单纯的金融机构来管。否则又涉及到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问题。
相比之下贷款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专业比较清晰的部门,被化归“金融机构”。这让一些做“类信贷”机构的人后悔不已。当时真不如冠冕堂皇地直接做贷款,没必要披这样或那样的外衣。
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在金融机构范围内,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圈外。因此出现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同工不同管”的现象。不管这种现象是否合理,至少现阶段是这样。日后是否会殊途同归,还要看两者的监管政策经调整后是否相互靠拢,或经过整改后更像对方的监管政策。
(3)机构改革转监管主体
2018年5月商务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的经营和监管规则,直接划给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又将主管权力下放给各地方“金管局”,并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纳入监管范围。
融资租赁业作为“类金融”产业被纳入整顿范围,这样改制的目的是将“类金融”企业收归到金融监管的笼子里,以解决含金融业务的边缘产业难以金融监管的问题。
(4)地方政府制定实施意见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这个文是对“类金融”展开清理整顿的指导性文件,接下来各省市自治区开始出台自己的实施意见。一些设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地方政府把融资租赁划归在“深化改革”内。
笔者分析“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管局”来管的意思是:你做的业务可以有金融成分,但你绝对不是金融机构,否则归银保监会直管。
(5)各相关监管部门分别出台具体措施
2019年风雨欲来风满楼。虽然业界大多数人没看见文件本身,但《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在网上疯传。整顿行业的事情确定下来,具体怎样整顿还在探讨中,但已闻到监管部门将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行强监管的味道。
2019年底监管层颁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把监管措施落实到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中,挨家挨户审查融资租赁公司有法律依据,并开始实施。
(6)监管实施政策正式出台
北京“金管局”出台《指引》走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之前,实施方案前于政策原本,有理由让人怀疑:受《行政许可法》的制约,正式的《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或许不再出台。而是由“指引”代替了“行政许可(审批)”,满足国务院要求的“事中、事后”监管,不会出现《负面清单》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新规的要点是“一疏一堵,有效操作,规范监管”。“疏”是疏导业界脱虚入实,回归融资租赁主业。“堵”是堵行业违规操作,变违规非法相吸存。为有效监管,制定出可行的监管措施,以防范各种已知或潜在的金融风险。
本次严监管和以往相比有“变化”与“未变化”之分。
(一)政策改变的地方
1、这次对“类金融”的监管采用的方式是“制、管分离”。既,由银保监会出台监管的大政方针,由各地方“金管局”制定具体的监管指引,并实施监管。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将“类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又可以不将其归类金融机构,隔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以解决跨界监管“名不正言不顺”的难题。
2、尽管行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貌似融洽,但监管部门大有像防治冠状病毒那样整治租赁中不健康的顽疾。说明监管部门与实操企业,对当前融资租赁业经营状态的看法上大相径庭。
3、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加大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防止责任不清,监管错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出现。引入协会参与监管也是防止出现过度监管的问题。
4、业务范围进行调整。《指引》定义:“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强调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经营的是“物”而不是“货币”。希望业界能回归本源健康发展。
5、杜绝融资租赁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任何直接融资方式,防止不良操作,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
6、按月、季、年分别向分级监管主管部门上报经营数据和统计资料,防止盲管。出现重大事件,区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市级金融监管局上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将隐患掐死在萌芽中。
7、强监管来了,不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是否好坏,规模是否大小都要挨家挨户“过堂”甄别。现场筛查租赁资产的结构和交易规模,清除空壳公司,限期整改不规范运作的租赁公司,达标后以重新认定,以“贴标签”的方式代替过去的“放行”。
;对于问题企业,分期分批发布“关于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情况公告”,限期上报整改情况,相当于对这些企业贴“坏孩子”标签警告,再不悔改将落下“屠刀”。
融资租赁的准入审批不在“负面清单之内”,今后监管准入、退出机制可能是:指导融资租赁企业“生”(《指引》使用的是“审核”一词),有权对融资租赁企业违、规违法时“开斩”。
8、通过监管实践,建立保障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新监管机制,落实国务院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整改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监管将进入常态化。
9、用科学技术实现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租赁公司账户的运转情况,发现大额资金流动或账户异动情况自动预警,及时处理,把控制风险锁定在防患于未然,掐死在萌芽冒出之初。
上述这些措施让业界感觉这次监管:业务上“管”的比金融机构严,“放”的没金融机构宽。今后要跟管金融的主管沟通金融创新事宜,将是难上加难。
(二)政策没变的地方
1、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同业不同管
国家在产业划分上,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本没有区别,但在具体的监管上还是有所区分。
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的管理,不同业态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也是这样。
金融租赁公司归属银保监会监管,以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份,在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归属地方金管局作为“类金融”机构监管,企业不在“金融机构”名单内,拿不到《金融经营许可证》。
融资租赁企业一直要求纳入金融业,希望与金融租赁公司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工同管)。可至今并没看到他们在金融许可和税收政策上,与金融租赁公司享有同等的金管政策待遇。
2、做直租还是回租未设监管指标
至于融资租赁公司整改后是否做物的租赁业务,还是“类信贷”业务,从监管文件上看并不是很清晰(未设立直租、回租比例的监管指标),基本上还是沿着监管信贷机构的思路对融资租赁实行监管指引。尽管从营业范围内做了限定,但对行业是否回归租赁主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这或许有他们的考量。
若监管部门强令租赁公司行清除“以钱生钱”的租赁资产,业务都转型在“新增物件”的租赁上,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因自身条件不够(做回租的人才多,做直租的人才少)恐怕难以达到这样的监管指标。
监管层对金融租赁公司在回归主业这方面并没见特别的要求(至少从监管政策和业务指导上没看出来),给出的营业范围似乎比融资租赁公司更宽泛一些,享受的税收政策待遇更多一些。
3、保留一些金融业务
《指引》中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些都是具有金融性质的投融资业务。并不是“类金融”企业就不能做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