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樟根
资产处置属个体项目结束中或有环节,在公司资产管理中是必然存在的环节。对于项目个体来说,项目风险存在是概率,对于公司运营机制而言,其涉行业周期性、概率等因素,出现个别风险项目是正常现象。
如前文所言,一旦项目存在风险,往往谈虎色变。保持一个高度关注态度固然没错,但对于风险项目更以用冷静、全面、专业的角度去审视,方寸不乱,用客观、前瞻思路去审视,同时做好持久战准备。
目前行业内,笔者就资产等级下调归属不良资产对于租赁公司影响、内部机制设定及资产处置推进模式不揣浅陋,做简要陈述:
一
资产调为不良,其负面影响主要有:
1
直接关系到项目租金回收短/长期的风险性。资产下调表示资产质量由正常/关注下调至“次、可、损”,在债权满足层面表现为租金延付/未付/少付,对风险敞口是极为不利,债权存在损失风险;
2
如资产已在再融资资产包、资产管理池中,将涉及到回购、置换等问题,则需根据资产包相关协议来确定,建议提前与资金方沟通,避免因小金额而导致整个项目回购的风险。根据笔者了解,部分资方的沟通良好,确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是可能接受3个月内的逾期。另诉讼信息公开化在部分渠道可及时查询,在大部分裁判文书网等滞后性还是明显。故,部分项目判断准确的话,可以尝试“剑走偏锋”以打促谈通过闪电战解决;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优质资产较大,融资空间较大的公司是不存在该项顾虑,可操作性更多;
3
报表数据美化、再融资续航能力。资产等级下调将影响到资产质量,且根据公司制度,需计提项目利润用于拨备,且根据资产质量等级决定覆盖比例,将直接关系到利润率,有损公司形象,破坏融资环境。但笔者认为,小比例的不良存在亦是对公司风险对抗能力的体现,亦是业务积极的方向。如果长期保持0不良,侧面存在业务过于保守安全之嫌。
笔者另就资产等级下调内部管理做扩展陈述。据交流,目前部分租赁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管理并未客观地进行及时分类管理,即便是“内部”,即未进行逐级管理。项目一旦出险,即直接由“正常”下调至“次级”、“可疑”甚至“损失”,出现断崖式崩塌,而在对外审计时理由俱是特殊情况以至项目风险扩大,这从某种意见上会加大资方对租赁公司资产过程把控的质疑。
笔者建议中小租赁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如资产体量较小,至少要形成良性的汇报机制。要实现项目内部管理有序,信息传达畅通,资产一个端口是难以实现。在实践中,业务线口头、单线汇报情况较为突出,信息不对称、前后不一致,对资产方向以“租金逾期”为由需资产介入,以致资产人员在部分项目处理过程中对事情把握需重新梳理,重新挖掘相关信息,且无相关信息横向、纵向对比,返工现象严重。当然,资产人员需重新核实项目情况以便作判断是其本职工作。笔者建议,义务线在项目推进中应形成自身的信息链且存档入案,以便案前判断、案后挖掘线索。故存在建议如下:
01
快速反馈机制
将风险项目相关人员拉入微信群中,对于项目情况及时反馈,公开、透明,避免部分人员对于信息透析以致失真。同时,亦便于对现场情况管理层及时决断,提高效率。
02
常规反馈机制
形成项目阶段性汇报、决策分析会议纪要。从逐步规范演变至档案,对后续公司案件应对积累经验及形成良性机制。另对在项目处置审批链中人员俱需告知,集思广益。
二
对资产处置的当前模式,当下存在自诉与委外两种模式:
自诉:
公司自有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推进司法程序;
委外:
公司外聘律所作为委托代理人推进司法程序。
背景及现状:实践中,除部分成熟完整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体系中以自诉模式为主、委外模式用于规避内部合规风险,大多数租赁公司以委外为主要操作模式。这与租赁公司发展历程密不可分,资产的形成需时间沉淀,资产管理体系建立非朝夕可成,另风险的呈现与资产的积累存在必然的关联。
模式比较
在实践中,大多租赁公司资产处置委托模式不尽相同。自诉模式一般存在于较成熟、大型的租赁公司,其中以厂商性和金租及大型商租为主。其背景主要为厂商系二手设备处置能力能力较强,在权利满足上可通过较灵活的方式,或物权达成或债权满足;金租及大型商租则资产规模容易滚雪球累积,部分案件标的较大,除去交易结构不夯实等前提下,在诉讼费用及实际处置过程中通过自身的推进更具有优势,具体如见下文。
1) 外部司法对接
自诉模式通过公司资产处置人员推进案件,基于其委托代理人对公司的熟知,对项目及交易结构、档案资料的了解,在与外部律师相较,有天然的契合性。
合格的资产处置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一是项目把握,将项目档案材料进可能审视一遍,先洞悉出租人在交易结构、法律构成等方面是否夯实,对于比较薄弱部分如何规避;二是熟知司法程序推进进度,以便与公司需求尽可能预判及匹配。如公司出险项目较多,资产处置人员更应具备维护司法沟通界面,对于相关案例中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材料完善等方面进行反哺;良性的沟通亦有助于双方理解,有助于推进司法程序,保障效率。
委外模式系借助外部律所长期对接司法沟通界面的优势,且专职律师总结执行方向等诸多法律风险,术业有专攻;另,其长期与司法沟通,在协调外部资源方面一般优于自诉模式。
笔者认为,在专业方面,资产处置人员大多出身法律专业,且鉴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在对合同条款、交易基础、交易结构等综合理解后,差异化不明显。故,纵然前期无法实现自诉,亦建议配备梯队人员,为后续团队成长做好准备。
2) 案件推进效率
此事项主要分两个阶段,重点体现在项目处置之初,过程推动:
⑴外部事项的委托,部分公司还涉及到招投标等合规性审查,甚至涉及到集团等外界机构的评定,在相关流程结束后,拖沓影响严重,以致错失时机,失去先手优势。在项目处置中,时效性极为重要,特别在保全阶段。与之相比,自诉在成熟资产处置人员推动下,内部流程清晰,材料齐整,无需对外整理及协调,相关诉讼材料整理在数日之内便可完成;
⑵在处置过程中,资产处置人员可根据公司需求、与业务推动设计处置方案,有项目推进共动渊源性,灵活转变谈判思路;成熟的处置人员亦能根据诉讼进程节点,匹配好谈判思路,决定以打促谈或调解、和解等诸方面的选择。在此方面,委外方式被动获取信息相对滞后,路径狭窄,在项目处理上较为生硬机械化。
综上,如果企业具备自诉能力,其案件推进能力及效率从笔者看来是高于委外,毕竟环节较多,在处置/反映高效上略有迟缓。
3) 风险规避
传统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不排除出现交易基础不夯实、合同性质颠覆的情况。笔者尝代理案件中,因租赁物不存在,相关凭证无法支持其真实性,合同由融资租赁性质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合同。此类结果对于部分公司内部存在合规审查必要,而委外模式中,由外部律师代理败诉/变更诉请在某种意义上在内部审查性意味较弱,这也成为部分案件委外的倾向。
故,在存有成熟架构的体系某些大型公司,先行自诉视案件情况存在再决定是否委外系当前主要操作模式。
4) 费用费用成本(以广东为例)
⑴外部费用。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对于按标的比例收费及与相关律师沟通中确认,以10,000万为基数,律师费用为1%左右,即100万,在实践中存在30%左右的区间浮动。自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以推进程序提供律师费,风险代理等模式。
在案件判决后,在胜诉的前提下,可主张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用。笔者在诸多案件及与同业交流过程中,发现承担相关费用的主体存在,但真实承担律师在案件总数中占比较小。在合同之债案件中,债权人在债务人愿意履行偿付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律师费用、甚至诉讼费用做出退让的情况也频出现。故,律师费用最终由债权人实际承担的可能性较大。
⑵人员配备。成熟处置人员在市场上价格不菲,如案件体量不多且不稳定,人员配备存在浪费之嫌。但成熟的处置人员除司法推进外,其现场催收、方案设计等能力亦是资产管理中含金量较高的点,而谈判中,其还款方案、费用承担等点,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综上,笔者就两种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兵无常法,水无常形,各公司应选择适应自身,达成高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