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业和世界先进国家租赁业的差距在哪

    外国人以为中国是融资租赁最后一块蛋糕,想吃又不知如何下嘴,不吃又怕错过这个历史机会。中国人以为融资租赁有多好,想进又不知道为什么要进来。我们所说融资租赁的好处,大都是从国外照搬的。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实践并不是很成功,并没有什么说服力。主要原因是:此(境外)租赁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和彼(境内)租赁大不相同,租赁的好处能显现出来吗?

    笔者租赁跟踪了20年,总以为世界上的租赁都差不多,租赁的理论似乎万变不离其宗,不会有本质的区别。自从被国际金融公司邀请参加《中国租赁业国际研讨会》经过国际租赁专家 阿曼伯先生的介绍后才发现,中国的理论和世界的先进经验还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我们不搞清这些差别,中国租赁业理论界就不会结束当前毫无意义的争论,企业也不会正确地找出自己的定位。中国的政策就不会有重大的改进。为此 结合专家讲课资料,根据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按照四大支柱的结构分析中外租赁差距,供业内参考。

    法律方面

    讲法律,不得不涉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为目前各国融资租赁立法大都参考的基本原则制定的,不管你是否是《公约》的签署国。《公约》最早于1977年签署于加拿大。由于租赁业发展最成熟的美国没有参加,担心该公约是否能通过影响公约的国际性,约定只要有7个国家正式签署就算生效。据说中国是签约国成员之一,但代表回国后并没有通过人大的批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1977年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下出现的这个问题可以理解)。这次会议传来消息,《公约》在1998年的渥太华会议上形成了最终版本 ,说明融资租赁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经过21年的酝酿才最终出炉。 此时,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服务贸易时代,它的出台为世界租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中国的租赁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我国没有批准加入《公约》但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文件都参照的公约的原则。但参照的文本是大概25年前的公约版本, 可能和现在的公约有很大的区别(在会上国际租赁专家为中国还保留25年前的公约感到吃惊)。新公约共有7个基本点,和中国的现状比可以看出明显差距。《公约》的7点基本原则是:

    1、租赁不是信贷业务,也不是销售或融资业务,租赁只是一种特殊的租借使用物件的形式;(中国很多人都把租赁当信贷业务来做,监管部门在某些方面也是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信贷公司进行监管 ,税务当局也是把它作为信贷征税,承租人上来就谈利率。)

    2、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要求,为了专门的租赁目的购买物件,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企业;

    3、租赁公司是而且始终是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无论协议的终止条款如何规定;(中国有些租赁项目在开始时就把物权给丢失了)

    4、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的实体风险;

    5、折旧只能由物件的所有人,既出租人计提。出租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将租赁物件成本完全摊提;(中国只有经营租赁才能由出租人提取折旧,融资租赁必须由承租人提取折旧,而且 税收政策上一般不允许通过融资租赁加速折旧,除非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还要经过审批。)

    6、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中国融资租赁出租人不能提取折旧,因此无法和分期付款政策相比,利用摊损失的办法实现加速折旧)

    7、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应该有充分自由决定其关于租赁物件合约的内容。(中国虽然还没有融资租赁法,但有关部委的法规使其成为垄断行业,没有经营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很难有“充分自由”的决定合约的内容 ,就算有经营字纸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基本上是按照格式合同运作的。)

    给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

    国际上一般认为设立融资租赁法并不是必要的,特别是有规范条例的国家。 进入21世纪因为出现很多新经济以前从来没有遇见过的问题。最近发现需要制定《融资租赁法》提供适用的法律。包括美国在内的成熟租赁国家也都制定了融资租赁法。

    有关融资租赁的定义

    国外融资租赁的定义一般是按照业务的性质定性。中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按操作方式定性。只要运作模式稍微变化,本来属于融资租赁范畴的业务就变成另类产品。当前最让人搞不清楚的就是“经营租赁”。

    在国外,经营租赁并不是一个法律的用语,是个会计用语。民/商法上经营租赁不存在。不管这个名词怎样在市场上广泛的应用。(中国的一些监管、税收文件使用了这个名词,并混同与传统租赁使用。)

    国际先进国家是这样给融资租赁定义的

    承租人挑选设备和供应商
    专门为出租给承租人而获得设备
    不是:全额清偿,包含净租赁条款,包含税收或会计考虑

    融资租赁法关键的是:

    “融资租赁”指主(首次)租赁期为一年以上且主租赁期不可撤消的租赁,而且,在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的情况下,由承租人来指定物件和挑选供应商;另外租赁物件由出租人按租赁协议取得,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中国在这方面没有硬性规定,但有些文件规定最短不得短于3年)
     租赁物件由出租人按租赁协议获得,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但有一种例外,即:出租人通过第一融资租赁交易取得物件后,该物件可在随后的一次或多次融资租赁交易中由该出租人出租。(转租赁)

    界定融资租赁时不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不论租金的计算是否考虑了摊销租赁物件的全部成本或大部分成本 ;(中国的会计把低于90%部分融资当作非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不论承租人是否已经或随后取得留购租赁物件的选择权,或延长租赁期限 ,(中国税务当局把没有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按照所有权是否转移划分纳税标准)也不论是否基于名义价格或租金,且无论是否由承租人来负责保险、保养、维修或其他类似与物件相关的事宜。
    与融资租赁定义不符的其他一切租赁应该用其他法律来规范

    关于经营租赁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中对传统租赁(rental)的定义来定义;(专家的意思是传统租赁已经在民法中定义,不要把经营租赁当作传统租赁定义)
    没有一个单独的“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的商法概念,它是一个会计用语;
    “经营租赁”不应作为一个商法用语来使用。(中国税务部门把经营租赁当作另外一类租赁按传统租赁的标准缴税)

    世界融资租赁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大部分是按照《公约》正确的定义。融资租赁定义不当的国家主要表现在:将税收或会计标准带入商法融资租赁定义。(中国的合同法基本上和国际接轨,但有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地方)

    融资租赁基本条款

    一般原则
        契约自由 (在中国必须经过前置审批的企业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才合法)
        认可三方交易结构
        各方的责任与其在交易中的作用相一致

    基本的设备条款

     出租人对设备的缺陷不负责;
     承租人可以就设备缺陷直接向供货商主张权利;
     承租人 有权拒收有缺陷或与订购不符的设备;
     承租人有义务恰当地保养好设备;
     承租人承担灭设备市风险;
     承租人有义务返还。

    基本的支付条款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物件后,有绝对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果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加速剩余折旧租金的支付,取回占有设备。

    其他必要条款

    出租人可以在没有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让与租赁物件;
    在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进行让与或转租赁;
    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利益处于最高级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目前阶段,先解决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在解决拖欠税款问题,最后在谈清偿问题,但租赁物件不参与破产清算,比这个更先进)

    融资租赁法中不应包括:

    集中与全额清偿;
    强制性期满转让条款;
    出租人承担设备的责任;
    承租人扣付租金的能力;
    其他“与贷款等同”的条款;
    太多强制性合同条款。(由于中国的信用环境不好,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使用债权文书强制公证手段)

    中国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和国外最大的区别有3点:租赁物件登记制度、租赁物件取回保障、租赁合同自由签署。

    融资租赁需要一个租赁/担保权益登记机构(中国的法律空白)

    这个机构主要的作用是:非占有权益的公示;预防欺诈;可能为快速取回占有提供支持。

    租赁担保权益登记应覆盖所有动产上的权益 (中国目前有人正在研究不动产的融资租赁,按照国际标准,不动产租赁不应纳入融资租赁范围:理由是:1、动产主要使用者是企业,属于贬值商品,国家才用给予租赁特殊政策享受投资优惠。2、不动产是价值波动比较大的商品,可能大幅升值,也可能大幅贬值,不能享受贬值产品的优惠政策。3、不动产主要面对消费者,不能享受创造财富的生产企业所得的政策。)

    租赁/担保权益登记是自愿还是强制登记,视担保交易法的细则而定。

    登记机构应为“公示登记”,不是“所有文件登记”(实质登记)(在中国通常以为租赁权益登记就是“产权登记”,在国外其实谁都可以对权益进行登记。如: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但租赁公司把它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就可以对租赁物件的权益进行登记,而没必要由租赁公司出面登记。但有一个原则,谁先登记,谁先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交易法应与租赁相协调。

    中国融资租赁另一个法律空白就是租赁物件取回占有能力。

    租赁物件的取回世界上有两种办法:一是自助取回。(这在中国比较困难)二是通过法院取回(在中国执行期相当长)

    先进国家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

    自助取回的条件是:允许快速、有效和低成本地取回;如果涉及暴力,则不应使用。各国通常在不考虑法律状况的情况下使用。

    通过法院取回的条件是:

    法院取回通过一个加速、特别的程序——可能有效;
    应允许出租人无须等待任何庭审结果,有权处置取回占有的物件;
    承租人也应有权就错误的取回占有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要求赔偿。

    加速、特别程序最好将发出法院令的条件限制在:证明是有效租赁;证明承租人确实违约(未付款)。民事诉讼法应当允许在租赁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向法院出具下列文件后,法院应立即发出一个取回占有的法庭命令(一份融自租赁合同的准确复本和出租人出具,说明承租人违约的宣誓报告书。

    法院是否具备一个简单、有效、快速、可行和有意义的取回占有权的程序是关键所在。法院应允许出租人无需等待任何庭审结果,有权处置取回占有的物件。同时承租人也应有权就错误地取回占有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要求赔付。

    通常的做法先是自助取回,如果不行再通过法院取回。目前认为最好的融资租赁法取回条款就是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文本。

    税收方面

    税收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所得税(对应国外的直接税)另一个是流转税(对应国外的增值税、关税、消费税)

    在融资租赁比较发达的国家所得税中的折旧都是由出租人提取,世界上有80~85%的国家按照这种方式折旧。